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八十二條。當庭宣判的,應當宣布,並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定期宣判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提前宣布宣判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辯護人、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人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告是單位的,送達被告註冊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