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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院不願意接受支付令?

法院不願意接受支付令,是因為擔心債務人的抗辯權被濫用,所以壹般不使用支付令。

同時支付令申請條件苛刻,債權人申請動力不強。在實踐中,許多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而隱藏自己的行蹤,這使得支付令難以送達。監督程序不在法院考核範圍內,工作人員積極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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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督程序和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支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它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壹定義務而作出的法律文書。

這是處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最佳方式,但只能在債務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實現,且不得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還款期限、還款方式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如果法院決定終止監督程序,支付令將自動失效,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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