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因為是作為公訴人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訴。起訴書是壹份印刷文件。除了前壹部分和後壹部分,主要有三部分,其中犯罪事實和證據壹般是起訴書的主體。對於不同性質的案件,應當寫出法律規定的犯罪特征;關於犯罪的事實,必須從時間、地點、手段、目的(動機)、經過、後果等方面寫清楚。要註意前後事實和時間的壹致性,要保護受害人的名譽。敘述犯罪事實要根據案件特點,細節適當,輕重緩急明確。起訴書附錄應根據案件情況填寫,包括被告人所在地、卷宗數量、贓物及物證等。起訴書逐案起草並打印多份。壹份送人民法院,壹份抄送公安機關;通過法院,每個被告壹份,每個被告壹份;附在檢察卷宗內,附在檢察院卷內。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三十七條。人民檢察院經過偵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起訴意見。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不起訴意見。偵查終結報告和起訴或者不起訴意見,應當報檢察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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