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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意思是。縣”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壹款中的地級市?

我認為這個判斷是不正確的。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取保候審是刑法中的壹項強制措施,具有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審判的功能。根據《刑法》第五條【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即不允許被取保候審者離開他所居住的市、縣,視被取保候審者的居住地而定。正因為有些取保候審的人生活在地級市,他們的活動都在地級市,取保候審人的權利應該是平等的。這裏的“,”的意思是或者,即被取保候審的人不得離開所居住城市的市區,不包括縣級市或者地級市所轄的縣,而只限於市區,被取保候審的人不得離開所居住的縣。

不要把政府的行政規劃納入法律。法律和相關解釋與此無關,因為法律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法律上沒有地級市和縣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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