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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檢查條款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檢查條款的規定包括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30條、第132條。為了確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130條

偵查人員進行勘驗、檢查的時候,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第132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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