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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有哪些終止偵查的規定?

法律解析:在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長期潛逃,采取有效追逃措施後未歸案,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無法訊問的,經檢察長決定,中止偵查。中止偵查的原因和條件消失後,經檢察長決定,應當恢復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三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壹百壹十四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

第壹百壹十六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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