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有四種,主要是:1。強行傳喚:是指司法機關依法強制未被羈押、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場所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2.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起訴、審判,隨時可用的壹種強制措施;3.監視居住: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所,或者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所,依法對其行為進行監視和控制的壹種強制措施;4.逮捕:是指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害刑事訴訟,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造成社會危害,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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