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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延期30日立案的法律規定

刑事延長三十日的法律規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四條。

適用範圍:

公安機關受理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後,應當立即審查,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的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要、疑難、復雜或者跨地區的線索,經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30日。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指定管轄或者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偵查。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檢舉、控告、舉報和主動投案,無論是否有管轄權,公安機關都應當受理並登記,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有管轄權為由推諉或者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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