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六類:
壹、中國* * *生產黨的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第三,國企管理者;
四是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的管理人員;
第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