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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輻射管理辦法

1.1997年3月25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8號發布《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為加強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有效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3.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自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村莊。

4.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5.保護環境是這個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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