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1,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
2.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3.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4.組織律師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考核律師執業活動。
5.組織管理應聘律師的實習活動,並對實習生進行考核。
6.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獎懲。
7.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投訴。
8.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行業協會負責本行業的自律。雖然他們具有行業溝通的優勢,但他們仍然難以履行自律職能。會員企業在參與協會工作時,普遍存在與協會溝通少、參與活動少、不重視協會章程等問題。
對於營利性企業來說,其活動多集中在企業運營和員工培訓方面。會員企業的自律意識弱於利益,很難通過簡單的鼓勵和引導形成行業自律氛圍。如果企業缺乏制度約束,很難積極參與自律。此外,行業協會章程缺乏約束力和強制力,也影響了企業參與自律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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