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起訴被駁回後,當事人可以再次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此外,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行政案件被駁回後,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方式再次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裁定;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