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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多久不追究?

法律主觀性:

行政案件的追訴時效期限為兩年,兩年內未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予追究。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特別規定確定的期限為準。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壹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登記。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收到起訴狀,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投訴內容有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予以指導和說明,並壹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更正的內容。不得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予指導和說明而拒絕受理申訴。對不服申訴、收到申訴後不出具書面證明、不壹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申訴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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