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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危害有哪些?什麽是行政自由裁量權?

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危害如下:

1,“同案不同罰”,“合法不合理”。

2.“關系案”、“感情案”、“態度案”頻發。

3.“討價還價”已經失去了執法的嚴肅性。

4、以權謀私,嚴重破壞執法環境。

5.活躍的“權力尋租”直接導致違紀違法的職務犯罪。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和權力,基於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精神,針對特定的行政法律關系,作出公正合理的行政決定的權力。

細化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使其在合法性的基礎上更加合理、規範和具有可操作性,不僅是行政執法實踐的迫切需要,也是行政相對人長期以來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擴展數據:

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表現

壹、行政處罰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可以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包括處罰幅度的自由選擇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

第二,行為方式

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方式時,可以自由決定做什麽和不做什麽。

第三,時間限制

比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只要符合“舉行聽證的7日前”,行政機關就可以決定具體的通知日期。這表明行政機關有選擇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由。

第四,事實的性質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管理事項的性質有自由裁量權。

不,確定案件的嚴重性

比如,我國很多行政法規都有“情節輕微”、“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等字眼。當不存在確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時,行政機關有確定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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