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二十壹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