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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律程序

法律解析:違法建築的拆除程序是行政機關先調查取證確認建築違法,並作出停止違法行為的通知;建設人拒絕拆除違法建築的,拆遷人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已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服務決策;拆遷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召開聯席會議,制定實施措施,做最後的說服工作;張貼強制拆遷公告;實施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壹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實施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要求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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