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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和起訴壹樣嗎?

法律主觀性:

不壹樣。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有三個基本階段,即起訴、審判和執行。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的行為。上訴是在案件的訴訟程序已經終結,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並得到執行之後,當事人提出的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判,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法律客觀性: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九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將申訴提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經復查決定不抗訴的,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對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終審判決、裁定的上訴,由監獄檢察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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