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秦時期,刑是懲罰違法犯罪的措施的規定(甚至是道德禮儀),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在周朝,有壹種所謂的周公儀式,這是壹種行為準則,任何人違反儀式的規定都要受到懲罰。在《周禮》中,懲罰只是法律上的壹種制裁。法律是辨別是非、實現正義和公平的規範。用用法代替刑罰和儀式,反映了古代人對法律作用的認識。“法”按照《說文解字》的解釋,“法均分”。主要是強調法律的統壹執行,這是大家都必須遵守的。
中國古代法律的名稱基本上是從刑到法再到法的演變,不僅僅是名稱的更替,而是人們對法律的認識從表象深入到內部。懲罰只是表明法律最初適用的手段,法律指出法律是公正公平的,法律進壹步強調法律的同意適用。這三個詞從不同的角度解釋了法律的基本含義。法律是公平、公正、平等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如果妳不遵守法律,妳將受到相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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