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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代理權濫用屬於授權代理行為,法律後果是無效民事行為。無權代理不屬於授權代理,與濫用代理權有本質區別,法律後果是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無權代理的情況壹般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無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比如,乙方謊稱自己是甲方的代理人,以甲方的名義與C公司簽訂合同,那麽該合同就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比如,乙方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授權乙方在654.38+0.2萬元的範圍內購買機器設備,乙方以甲方的名義用654.38+0.2萬元與丙方簽訂了合同,超出了代理權,所以也屬於無權代理,該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3)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比如,乙方以前是甲方的代理人,現在已經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了,但仍然以甲方的名義“招搖撞騙”,此時如果乙方與丙方簽訂合同,該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見,無權代理的本質在於代理人沒有相關的代理權限。

濫用代理權壹般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自己演戲;比如,甲方授權乙方購買機器設備,乙方以甲方名義與乙方簽訂合同,該合同無效。

(2)雙方代理人;例如,甲方授權乙方購買機器設備A,丙方授權乙方出售機器設備A,乙方簽訂買賣機器設備A的合同,該合同為無效合同。

(三)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比如,甲授權乙購買機器設備,乙丙雙方約定可以增加購買價款,但丙方需要給自己20萬元的“回扣”,本案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可見,代理權濫用的本質在於擁有代理權,但代理權濫用侵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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