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與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商應接受總承包商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和其他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並對設計文件負責。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