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是指派遣單位根據實際用工單位的要求,向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管理下提供勞務,派遣單位從用工單位取得派遣費並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壹種特殊勞動關系。目前,我國的勞務派遣單位日益增多,勞動合同法中明確細化了勞務派遣的相關條款。二。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1。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包括以下特殊要求:(1)合同訂立期限應當在2年以上;(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必備條款包括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除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壹般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外。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1)用工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10)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11)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12)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崗位。勞務派遣本質上是壹種臨時用工。法律規定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應當簽訂至少兩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避免勞動關系短期化、用工不穩定給企業、勞動者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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