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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勞保用品發放的規定

法律分析:勞保用品是為了保障員工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以這壹規定保證了所有的勞保用品都以實物形式發放給員工;根據實際生產(工作)現場、根據實際工作時間和根據出勤情況。所有勞動防護用品由安全部門和物業部門提出並報總隊批準,然後由物業部門根據相應的標準和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采購和發放;防護用品的購買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可從專業經營單位或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購買;經營和物業管理部門要為兵團建立統壹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或用其他用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領導,罰款200-2000元/人,並依法追究壹切法律責任(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要求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防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事故和職工生命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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