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未辦理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處理。"
數據擴展:
離婚需要的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根據法律規定,沒有領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夫妻,不能離婚。因為他們既然不是合法結婚,自然不用辦理法律規定的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