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3.治安管理處罰法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未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壹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