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壹)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的;(二)追索勞動報酬;(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