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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陪護費收費標準

法律分析:1。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護理人員無收入的,不論受害人是否實際支付護理人員,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3)受害人雇用護工的,計算方法同第二種情況。

2.護士人數

(1)護理人員原則上1名;

(2)特定情況下可多於壹人,護理人員數量可參照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的明確意見確定。

3、護理期

(1)壹般原則,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

(二)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應當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3)受害人實際需要的護理期限超過法院判決的期限,甚至超過最長20年期限的,如果護理費超過期限,受害人有權再次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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