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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我國勞動法對違法的用人單位沒有民事處罰措施,因為這樣的法律等於沒有法律?

妳好,我也是勞動法愛好者。我先解釋幾句:違法屬於“刑事責任”,違法屬於“民事責任”,妳所謂的“雇主違法”應該屬於工廠法定代表人違反勞動法規。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政策,只有勞動局下屬的勞動監察大隊才會給予經濟處罰,也就是民事責任;看了以上問題,初步判斷妳對當前中國經濟宏觀調整不太了解。壹個國家的發展離不開經濟,經濟離不開稅收,而大部分稅收都是工廠提供的。所以在處理這類事情上,行政機關基本上是睜壹只眼閉壹只眼。說得好聽點,妳跟他們有矛盾,他們會主張妳調解。經過調解,可以拿錢走人。工廠該怎麽辦還是妳該怎麽辦?

綜上所述,我們國家的經濟不是很樂觀,在國外發達國家做的還不錯。有些國家把周末納入強制休假範圍,更何況不發工資,這是不可能的。謝謝,望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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