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賦予公章的是權利,而不是個人。村委會的章是村集體的,不是壹個人的。所以肯定是違規的。這種事情應該向有關部門報告,因為張子有法律效力,村主任可能會把她帶回家自用。我們可以正常懷疑他可能私用,向有關部門舉報,這是保護村集體的權利。
所以有證明意義的東西壹定要有兩個人來監管,比如公章,壹個人保管,壹個人使用。這樣才能保證公章能用得上用途,帶回家。這樣的行為作為公職人員非常不合適,違反了相關規定。如果發生這樣的事情,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這也是在保護村集體的權益,因為我們不確定這個人會不會謀取私利。權力很有誘惑力。
村主任本人應該非常清楚公章的用途及其法律效力,並帶回家。我們有理由懷疑他的目的不純。至少作為公職人員,他只是沒有遵守規章制度。國家賦予壹些公職人員相關權利,也要求他們遵守壹些相關規定。使用公章是為了互相監督和制約。沒有這個前提,權力必然會被濫用,否則會給人民帶來更大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