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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交通事故雙倍賠償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工傷、交通事故雙倍賠償規定:1。工傷和交通事故可以按雙重賠償處理,但其中的交通事故必須是工作中的勞動者沒有主要責任的情況。2.賠償範圍壹般包括醫療費、夥食費和住院補助費、住宿費、康復治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但部分地區規定醫療費用不能重復補償。

法律客觀性:

關於工傷事故能否獲得賠償,《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就浙江省而言,壹般遵循等額賠償原則。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因他人侵權受到損害的,壹般應當先向侵權人請求民事侵權賠償;已經實際獲得相應民事侵權賠償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在工傷待遇總額內補足工傷待遇。勞動者因侵權人逃逸等原因無法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依法先行支付工資福利、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向侵權人索賠後實際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的,可以在工傷保險待遇範圍內補足總額差額予以結算;向侵權人追償後仍無法實際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的,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應當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相關費用後,可以向民事侵權人追償,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追加勞動者為當事人。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傷保險待遇後,勞動者對侵權人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為當事人,使其能夠依法對侵權人行使全部或者部分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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