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倒置”廣泛存在於勞動法領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第二條,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妳想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妳看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這樣妳就能知道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妳的權益,會讓妳受益終生。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妳的合法權益,註意收集證據。如果以後有仲裁或者訴訟,這壹點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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