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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有給員工交保險,也沒有簽合同。現在員工已經在勞動局起訴公司。公司如何規避法律責任?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從第二個月起向您支付雙倍工資、繳納社保、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法律規定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十七條)。重點是證據,需要證據證明妳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在仲裁或訴訟中出具,因為每個人在壹個地方工作都要填寫入職表格。這也證明了妳的工作時間,妳要簽工資,工資發放單也要用人單位出具,證明妳的月收入。

“舉證責任倒置”廣泛存在於勞動法領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第二條,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妳想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妳看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這樣妳就能知道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妳的權益,會讓妳受益終生。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妳的合法權益,註意收集證據。如果以後有仲裁或者訴訟,這壹點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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