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制度規定,客運駕駛員應當嚴格執行二十四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超過八小時、白天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四小時、夜間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兩小時、每次停車時間不少於二十分鐘的要求。如果司機厭倦了違反這個制度開車,就會面臨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機動車登記分為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五條首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的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