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承包人在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發包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發包人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發包人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承包人的人身損害是由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承包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因幫工活動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幫工和被幫工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勞動者的,被幫助的勞動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進行適當補償。幫工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幫工給予適當賠償。被勞動者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索賠。
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賠償權利人主張勞動者的人身損害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造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