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單位有關人員組織盜竊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已於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1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8月13日起施行。
2002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單位有關人員
關於組織盜竊如何適用法律的復函
(2002年7月8日,第九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在第112次檢察委員會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2002〕5號聲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近,壹些省級人民檢察院向我院請示,對單位有關人員為單位利益組織盜竊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答復如下:
單位有關人員為本單位利益組織盜竊,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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