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壹般是指以賺錢為目的,故意購買有缺陷的商品或服務,並要求商家賠償的人。由於“職業打假人”並不具備以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為生的屬性,不具備消費者享有的權利,因此其要求商家高額賠償的行為涉嫌非法欺詐。
日常生活中,因為有假貨,職業打假人才有生存空間。客觀來說,這些人確實起到了凈化市場的積極作用,但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代表。“打假人”在以索賠為目的的同時,也應該保持壹定的底線。有時候合法和非法只有壹線之隔。職業打假就像打擦邊球,也面臨風險。
以維護企業利益為目的,有能力對企業生產或經營的產品進行調查取證,取得合法授權和身份,從而達到打擊假冒產品的目的。根據不同的情況,打假公司可以分為兩種:壹是有資質的專業打假公司,有聯盟律所和調查團隊,通過分析不同的市場制定不同的打假策略;二是無資質的防偽公司,其防偽能力受到工商部門的嚴格監管,只需根據企業提供的樣本文件進行取證即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發生食品、藥品質量糾紛,買受人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買受人明知食品、藥品有質量問題仍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