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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持有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股權代持協議就是有效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出資權益,名義出資人是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委托協議是指持有股份和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代理持股的產生有多種原因,可能是真正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身份,或者是為了避免業務上的關聯交易而找他人代為持股,或者是為了避免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或者是某些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殊要求。但無論出於何種目的,代委托人持股必然會形成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持股協議。簽署持股協議存在壹定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是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本合同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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