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對於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為,除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外,其他民事法律行為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自生的民事法律行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無效。比如:未取得純粹利益而簽訂交易合同的行為、處分財產的行為、涉及人身權或受教育權的放棄承諾的行為。
三、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實施其他民事法律行為。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