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壹項“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壹人以上重傷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關於醉駕罪適用法律的意見:行為人明知醉駕違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置法律於不顧,特別是事故發生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連續的危害結果放任自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這種醉酒駕車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據《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醉酒駕駛,放任危害結果發生,致人重大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