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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調解室無法簽署的協議

法律解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調解協議無效:(1)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三)損害公眾利益的;(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行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前兩款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如果訴訟請求不成立,則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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