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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有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1.混淆行為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有壹定影響的企業、社會團體等名稱的;未經授權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其他足以誤導人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2.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3.經營者不得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榮譽等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4.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教唆、引誘或者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標誌的;

(2)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

(三)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對他人有壹定的影響;

(四)其他能夠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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