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責令商場停止使用,並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進行罰款,並索賠損失。
3.對相關責任人可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和處分,涉及刑事責任的可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參考法律如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並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