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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打架的學生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16周歲以上學生打架致人輕傷,應依法處理,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作為學生的臨時監護人,也需要對打架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造成輕傷的,對打人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並判了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14周歲以下人員或者60周歲以上人員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如果在群毆過程中有人員傷亡,要通過法律形式找到家長,追究刑事或其他賠償責任。具體處罰壹般是學校處罰或者刑事、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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