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77條以農業安置的移民,其生產用地不得低於原人均標準。要充分體現“公平合理、壹視同仁、方便生活、有利發展、穩定”的原則。鼓勵移民在安置區發展優質高效高產農業和生態農業。
農業安置由村民小組代表大會會議提出,安置區土地分配方案報白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第壹百九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專用設施被占用的,應當按照安置規劃方案自行搬遷。
國土部門應與企事業單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並按協議進行補償安置。如補償標準不能壹致,雙方應委托有評估資質的單位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申請貨幣安置的移民,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項目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簽訂書面協議,並辦理司法公證手續後,壹次性向移民支付個人財產補償費、搬遷交通費和過渡生活補助費,同時, 經馬墩村村民小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批準後,由本人按照壹定比例對人均土地補償費進行壹次性貨幣補償安置。
移民按規定領取補償、補助資金後,必須按協議約定的時間遷出被占地區。
第二十壹條移民依法享有與安置區村民(居民)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移民的合法權益。移民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為移民及時辦理戶籍、子女就學、耕地、房產認證等手續。
第2211條除國家規定必須繳納的稅費外,有關部門免收其移民的土地調整費、電視、水電、電話初裝費,在搬遷過程中減免戶口、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契稅證及相關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