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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溺水同齡人有責任嗎?

如果因為同事對遊泳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險以及如何避免的警示和預見不足,導致同事和朋友溺水之間存在積極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積極的賠償責任。如果溺水者不會遊泳,而他人會遊泳,則可以認定為他人的壹定過錯(不應該帶他去從事不可能的、肯定有危險的活動),過錯與損害結果有壹定的因果關系。

第壹,未成年溺水同伴是否有責任?

1,未成年人壹起遊泳溺水,同齡人壹般不需要承擔責任。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是法定監護人,有依法教育、監督、管理和保護子女的義務。

2.但如果成年人承諾搭載未成年人,則可能構成不作為犯罪。

第二,遊泳者之間是否存在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1.事發時遊泳活動是朋友同學自發安排的,不存在誰組織的問題,不屬於《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的群眾性活動。

2.從遊泳活動的參與者來看,所有的參與者都是平等自律的,所以參與活動的成員之間不能互相做安全保障義務。

三、在河裏遊泳,其他同學溺水,其他同學應該承擔責任嗎?

1,自願參加某些有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害人不得因其行為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

2.然而,其他參與者故意或嚴重忽視了損害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下列被監護人的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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