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種類也稱法定證據種類: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證據種類。國務院28號令將證據分為以下七種法定類型:1、書證2、物證3、證人證言4、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5、當事人陳述6、鑒定結論7、現場筆錄、勘驗筆錄(二)。證據的理論分類是證據法中對證據的理論分類。理論分類有很多種:原始證據與外來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言詞證據與物證、證明與反證等等。因為有些分類是深入的理論研究,根據我們在辦案中經常可以運用到的情況,我就重點介紹壹下原始證據和進來的證據以及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先說原始證據和傳入證據,1,根據證據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還是原始來源,將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入證據。所謂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或原始來源的證據。這裏的“來源於案件事實”是指證據是在案件事實的直接作用或影響下形成的,所謂“來源於原始”,是指證據直接來源於證據產生的環境。比如我們在現場查封、扣押了用於違法活動的工具和違法產品。證人證詞、當事人陳述等。直接感知案件事實的人。所謂傳入證據,是指從間接的非主要來源而非直接從案件事實或原始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通過抄、抄、抄、報等中間環節形成的證據。如:各種復印件、影印件、不直接知曉案件事實的證人證言等。需要註意的是,區分原始證據和采信證據的標準是證據是否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或者原始來源,而不是證據本身的表述是否是復制件。比如非法印制的商標是抄襲或者復制的,但不能作為證據,還有復制產生的合同。在確認這種處罰的證據時,購物發票不能基於壹些小道消息或者辦案人員的武斷判斷。這種證據只有經過當事人的仔細比對和確認才能得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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