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的種類和分類有什麽區別?第壹,什麽是證據?證據是指按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和正確裁判具有重要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任何案件的審理,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和還原事件的真實面貌,基於充分證據的判決才能是公正的判決。證據種類是指法律根據證據的性質和特征所確定的證據種類。不同於從不同角度對證據進行理論上的區分,即證據的分類。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物證;書面證據;證人證詞;受害者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包括:物證;書面證據;視聽材料;證人證詞;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研訊等的紀錄。證據分類是指在理論上將刑事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分為不同的種類,其目的是研究不同種類證據的特點和運用規律,以指導辦案。研究證據分類的實質是深入研究運用證據的客觀規律,以提高運用證據查明事實真相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