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子公司和母公司在人格上是獨立的,但不代表在承擔責任上是獨立的。
第二,實際上東風公司是鄭東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登峰公司的行為已使鄭東公司遭受損失。
三。第20條規定了股東的義務和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第21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如果妳是為了保護鄭東公司的利益,妳可以從這兩條開始,和股東們壹起行使訴訟權。
五、如果妳是為了銀行的利益,就要否定鄭東公司的法人資格,讓鄭東公司的股東承擔直接責任,因為法人資格被否定後,由股東承擔責任,而且是無限責任,可以讓東風公司承擔責任。銀行作為債權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