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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依據

執行異議之訴是法院對異議作出裁定後,案外第三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與原判決或者裁定的實質性內容無關,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的訴訟。是以案外執行對象異議為前置程序的訴訟。

執行異議之訴的種類執行異議之訴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人申請執行異議之訴和分配方案執行異議之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 * *案外人提起執行訴訟,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的;

(二)有明確排除執行對象執行的債權,且該債權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申請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執行異議之訴作為與案外人異議之訴相對的制度,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根據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執行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是有明確的繼續執行執行標的的請求,且該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的主要內容無關;三是在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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