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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關於民法典中擔保制度的解釋

《民法典關於擔保制度的解釋》第13條規定,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保證人約定互相追償,按份分擔。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按照約定請求其他保證人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證人約定承擔連帶保證,或者約定互相追償但不分攤份額的,對無法向債務人追償的部分,各保證人應當按比例分攤。

為同壹債務提供擔保的有兩個以上第三人,且擔保人之間未就相互追償和連帶保證達成協議的。但所有保證人在同壹合同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請求其他保證人按比例分擔無法向債務人追償的部分,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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