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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的起訴期限為兩年。

根據法律規定,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不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1,警告,其目的是對違法者給予精神上的懲罰,從而肯定其違法行為;

2.罰款是行政執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實施的行政處罰;

3.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6.行政拘留是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綜上,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為兩年。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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