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性質不同。行政單位往往是國家的各級黨政機關。雖然參加公務參照公務員管理,但單位性質是事業單位。
2.人有不同的身份。行政人員是公務員;參加公務的管理人員,是指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
3.不同的財政撥款。這兩個單位都是財政撥款,但行政單位的人均撥款往往高於參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九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內部交流,也可以與不參照本法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交流。
溝通的方式有轉和不轉。
第七十條
不參照本法管理的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四級研究員以上或者其他相當級別的領導職務或者職務。
事業單位中具體有哪些單位?
1.黨委所屬事業單位和團體參與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主要有工會、婦聯、團委、殘聯、文藝界、科協、黨校、檔案局等。
2.行政執法事業單位主要有交通局的交通執法、農業局的農業執法、衛計委的衛生監督執法、國土局的土地清理執法、環保局的環境執法等。
3.行政事業單位主要有供銷社、糧食局、政府機關、移民局、地震局、發展研究中心、公積金中心、社保局、房產局、檔案局等。